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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达岭老虎咬人最新消息:母亲救女属于“见义勇为”吗?

文 / 雷琪 来源:中油网 2016-11-24 14:18

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目前已进入法律解决步骤,受害人赵女士向北京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。赵女士提出,在其遭受老虎袭击时,母亲周某挺身而出,为救自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,已经构成见义勇为。

这个提法在网上引起热议。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,赵女士在动物园“违规”下车,不仅自己身负重伤,还连累母亲失去生命,竟然还好意思提起诉讼,而且居然把母亲救助女儿说成是见义勇为。

舆论有讨论热点问题的权利,讨论中的建设性因素也会被不同程度汲取。但必须坚持的是,法治社会,法律才是最重要的准绳。

很多人都在疑惑:母亲救女属于“见义勇为”吗?

下面是知名律师的回答评论:

在一般人看来,“见义勇为”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,是一种正面的道德评价。促使周某“勇为”相救的主要原因,恐怕还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,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“见义”。

而在法律层面,目前还没有“见义勇为”的严格定义。唯一最权威的表述出现在民政部、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》。该《意见》称:“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、法定义务之外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,依法予以保护……”

从立法技术角度,这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。从法律位阶看,这也只是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。因此,这份《意见》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根据。

跳脱赵女士诉状中的特定用语,回到法律关系的实质,赵女士关于其母周某对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张,是完全正确的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,但子女一旦成年,那么不顾生命危险地去营救子女,便不再是法律上的义务。

因此,本案的焦点问题转化为:周某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,协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营救赵女士,园方是否应该对周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?

延庆区人民政府“7·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”发布的《事故调查报告》认为,既然政府已经认定该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,那么园方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。

但园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,政府部门并没权对此做出终局认定。即便政府认定老虎伤人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,也不意味着园方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相反,我国法律有一系列条文都在支持赵女士的索赔主张。如《侵权责任法》、《合同法》。

此外,《民法通则》中的许多条款对赵女士有利。比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“因防止、制止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、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,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”等等。

动物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,要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?与其继续吐口水,不如搬个小板凳,理性围观,静看法院如何判决。

中油财经网小编认为,人们虽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界定,但是对于偶然看到的,没有浓厚亲情羁绊是最起码的尊重。同时,小编专门查过这个成语,见义勇为强调勇敢强调正义。母亲虎口就女儿是很勇敢,但不是正义。最后,对于园区有没有责任这件事,小编也不想多说,静待法院判决,但是对于网上认为园区一点责任没有的说法,小编表示不认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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